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柒,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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