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19號聲請人 王心渝 代理人 陳豐年 律師
許曉菁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韋萊韜悅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7,3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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