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仕樺
吳承翰
李振嘉
林柏陞
陳正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少連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丁○○、甲○○、乙○○、丙○○、戊○○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甲○○、乙○○、丙○○、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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