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原告A童(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A父(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A母(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秦嘉臻
臺北市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被告臺北市○○○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瑜珊 被告社團法人台北市保母協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0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李英豪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