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07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東源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周榮棠 人相對人周榮棠即東源實業社相對人 余文懋 相對人 趙志清 相對人 朱晉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源開發有限公司、周榮棠即東源實業社、余文懋、趙志清、朱晉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周榮棠、余文懋、趙志清、朱晉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東源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東源實業社之商業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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