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珮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