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金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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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金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金簡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士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674、878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09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凃士承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凃士承因缺錢,於民國109年5月上旬某日,在社群網站臉書見某不詳之人刊登之廣告而與之聯絡後,該人表示欲以每年、每帳戶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租用金融帳戶使用,凃士承明知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申辦金融帳戶領得存摺、金融卡使用,並無特定身分限制,若非欲隱匿個人身分、造成金流斷點,並無支付對價以租用他人帳戶之必要,且邇來詐欺案件猖獗,多利用人頭帳戶以規避查緝,而金融帳戶攸關個人債信及資金調度,茍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或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該帳戶極易被利用作為詐欺犯罪及洗錢使用,在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於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造成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該詐欺取財、洗錢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凃士承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因貪圖該人所許之報酬,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於109年5月中旬某日及同年5月25日,分別向其不知情之友人 張為翔 借用張為翔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向其不知情之友人 劉炳秀 借用劉炳秀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取得上開3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密碼後,即於109年5月25日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統一超商青河門市附近某公園,將上開3個帳戶及其於同年5月14日向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北屯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密碼一併交與某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復依該人指示,於同年6月10日申請將 王偉生 (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查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約定轉入帳戶,而容任該人或其轉手之不詳詐欺之人使用上開帳戶藉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不詳詐欺之人取得上開中信銀行、第一銀行、遠東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陳秀琴莊媁晴温安玄黃本欣陳亭 文等人,致陳秀琴等5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其中如附表編號1①、5所示款項並旋於當日遭不詳詐欺之人透過網路銀行或網路ATM轉帳至數個不同帳戶、如附表編號1②、2、3所示款項均於當日遭透過網路銀行轉帳至王偉生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內,再由王偉生領出、如附表編號4所示款項則係於當日遭轉帳至凃士承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後,再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其他帳戶,不詳詐欺之人即以該等方式造成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前開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詳細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匯入之帳戶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陳秀琴等5人匯款後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劉炳秀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被告向其借用其所申設之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之情;證人張為翔於警詢時證述被告向其借用其所申設之上開遠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之情;證人即告訴人陳秀琴、莊媁晴、黃本欣、 陳亭文 於警詢時及告訴人温安玄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分別證述其等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等情。
(三)劉炳秀中信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被告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開戶資料、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張為翔遠東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張為翔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王偉生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王偉生領款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港都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四)⒈陳秀琴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臺中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2紙、陳秀琴與暱稱「 吳凱杰 」、「LIN. 嘉盛 首席分析師」等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FOREX嘉盛」網站截圖。⒉莊媁晴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莊媁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 華銀 行)帳戶之匯出匯款查詢登錄單、存摺影本、被告與莊媁晴和解之和解書。⒊温安玄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温安玄與暱稱「強」之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⒋黃本欣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本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憑證、行動電話通話明細單、通聯調閱查詢單。⒌張亭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暱稱「 陳澤聰 」之LINE帳號截圖、證件及恆大集團商品房訂購合約翻拍照片、通話紀錄、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出租上開中信銀行、第一銀行、遠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予不詳詐欺之人,供不詳詐欺之人作為詐欺告訴人取得財物,再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之用,僅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或被告有參與詐騙告訴人或提領贓款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幫助犯,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在偵查中自白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二)被告以同時提供上開中信銀行、第一銀行、遠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密碼之
1個行為,幫助不詳詐欺之人遂行詐欺如附表所示陳秀琴等5位被害人,並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洗錢犯行,乃以1行為同時觸犯多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3位被害人及洗錢之事實,惟被告此部分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與前開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上述,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為84年次,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有其警詢筆錄人別資料可參,為圖高額報酬,竟任意出租金融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不詳詐欺之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已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且本案告訴人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所提供帳戶之金額甚鉅,所受財產損害情形非輕,惟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責難性較小,亦未實際取得出租帳戶之報酬,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莊媁晴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尚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案被告出租上開中信銀行、第一銀行、遠東銀行、華南銀行等帳戶供不詳詐欺之人使用,雖約定可取得每個帳戶2萬元之報酬,但承租上開帳戶之人並未實際交付報酬與被告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此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罪取得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匯入帳│備註││號│││││(新臺幣)│戶││├─┼───┼─────────────┼────┼────┼────┼───┼────┤│1│陳秀琴│不詳詐欺之人於109年5月11│109年6│臺中市大│①124萬│劉炳秀│中檢110│││(告訴)│日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帳號「梁│月9日11│甲區 蔣公 │元│中信銀│年度偵字││││文兆」認識陳秀琴後,即以通│時52分許│路42號之││行帳戶│第5674號││││訊軟體LINE暱稱「吳凱杰」、││臺中商業│││││││「LIN.嘉盛首席分析師」與││銀行大甲│││││││陳秀琴聯絡,向陳秀琴偽稱:││分行│││││││投資網站「FOREX嘉盛」之投├────┼────┼────┤│││││資獲利極高,且匯款金額夠高│109年6│同上│②37萬││││││,網站即有專員協助帳戶管理│月15日14││7600元││││││云云,致陳秀琴陷於錯誤,而│時29分許││││││││於右列時間,接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2│莊媁晴│不詳詐欺之人透過交友軟體認│109年6月│臺中市西│25萬元│凃士承│1.中檢│││(告訴)│識莊媁晴後,即以通訊軟體│15日1○○○區○○路││第一銀│110年度││││LINE與莊媁晴聯絡,向莊媁晴│許│530號國││行帳戶│偵字第││││偽稱:伊在香港聯交所上班,││泰世華銀│││8788號││││北京國肽上市公司邀伊投資,││行五權分│││2.已和解││││但香港聯交所表示 伊錢 不能動││行│││。││││用,故找莊媁晴投資,而投資│││││││││需再支付稅金云云,致莊媁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3│温安玄│不詳詐欺之人於109年5月2│109年6│臺中市南│30萬元│凃士承│彰檢109│││(告訴)│日以社群網站臉書帳號「 陳偉 │月15日14│屯區五權││第一銀│年度偵字││││強」認識温安玄後,即以通訊│時許│西路二段││行帳戶│第11095││││軟體WeChat暱稱「強」、ID「││271號元│││號移送併││││XG00000000」與温安玄聯絡,││大銀行南│││辦││││向温安玄偽稱:伊係香港交易││屯分行│││││││所高級經理,伊公司有一個投│││││││││資案,限外國人投資,且該案│││││││││與伊升遷有關,若未升遷伊可│││││││││能遭免職或查緝,需温安玄幫│││││││││忙云云,致温安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4│黃本欣│不詳詐欺之人於109年3月27│109年6│高雄市鳳│15萬元│張為翔│中檢110│││(告訴)│日撥打電話予黃本欣,自稱「│月9日11│山區中山││遠東銀│年度偵字││││ 田嘉萁 」,並透過通訊軟體│時30分許│西路203││行帳戶│第18380││││LINE與黃本欣交往互動,以取││號國泰世│││號移送併││││得其信任後,即向黃本欣偽稱││華銀行鳳│││辦││││:因伊要投資,需向黃本欣借││山分行│││││││款云云,致黃本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5│陳亭文│不詳詐欺之人透過交友軟體認│109年6│臺中市中│13萬8000│張為翔│同上│││(告訴)│識陳亭文後,即以電話及通訊│月15日○○○區○○路│元│華南銀│││││軟體LINE與陳亭文聯絡,自稱│時3分許│二段8號││行帳戶│││││恆大集團銷售部主管「陳澤聰││之元大銀│││││││」,向陳亭文偽稱:伊在香港││行臺中分│││││││有房屋要銷售,請陳亭文認購││行│││││││香港的房屋,進而從中獲利云│││││││││云,致陳亭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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