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子舜(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附表:受刑人林子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共18罪)│(共2罪)│(共13罪)│├───────┼──────────┼──────────┼──────────┤│犯罪日期│106/1/31│105/12/13至106/2/2│106/1/20│││106/1/7至14│106/1/16至24日│106/1/26│││106/1/8、9││106/1/29│││106/1/27(2次)││106/1/30│││106/1/28、29││106/1/31(3次)│││106/1/29(4次)││106/2/1(5次)│││106/1/29至31││106/2/2│││106/1/30(2次)│││││106/1/31(2次)│││││106/2/1至2(2次)│││││106/2/2│││├───────┼──────────┴──────────┴──────────┤│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偵字第342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1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422號││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65號(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1/23│107/8/29│107/8/24至107/9/3││││107/10/17至19││├───────┼──────────┼──────────┴──────────┤│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239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4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11日│109年8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422│109年度台上字第5282號││判││號│││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8日│109年1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990號(編號1至7│││第14865號(編號1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3罪)│││├───────┼──────────┼──────────┼──────────┤│犯罪日期│107/8/8(2次)│109/8/31│109/9/15│││107/8/30│109/9/2││││107/8/31│109/9/6││││107/9/2(3次)│109/9/9││││107/9/3(2次)│109/9/10││││107/9/4│││││107/9/5(5次)│││││107/9/6(2次)│││││107/9/7│││││107/10/14至18│││││107/10/21│││││107/10/22(3次)│││├───────┼──────────┼──────────┴──────────┤│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819、36451號││關年度案號│第3023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9│110年度訴字第638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8日│110年5月26日│├──┼────┼──────────┼─────────────────────┤││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282│110年度訴字第638號││判││號│││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4日│110年6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458號(編號8至12定│││16990號(編號1至7│應執行1年10月)│││,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共9罪)│(共12罪)││├───────┼──────────┼──────────┼──────────┤│犯罪日期│108/9/19│108/9/23│108/10/26│││108/9/22│108/9/28││││108/10/20(2次)│108/9/30││││108/10/22│108/10/14││││108/10/24│108/10/15││││108/10/25(2次)│108/10/16(2次)││││109/9/16│108/10/19│││││108/10/25│││││108/10/26(2次)│││││109/9/15、16││├───────┼──────────┴──────────┴──────────┤│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819、36451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38號││實││││審├────┼────────────────────────────────┤││判決日期│110年5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3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9458號(編號8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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