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抗字第47號抗告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抗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吳連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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