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7號債權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岱偉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前為其之員工,債權人於民國88年間依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下稱系爭補償辦法)發給債務人勞工補償金新臺幣(下同)192,420元。又依系爭補償辦法第5條第3項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依法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基金;其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而債務人於領取補償金後,又再次加入勞工保險申請老年給付,嗣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96年1月間按一次給付發給債務人老年年金給付415,725元,債權人爰依系爭規定,催告債務人返還前開補償金,債務人迄未繳還為由,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據系爭規定之內容,債務人如再參加各該保險並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基金,而非繳還予債權人,另依系爭補償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之補償金,其資金來源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之規定,本件有權請求債務人繳還補償金者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而非債權人。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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