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德勒
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詳竣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應繳裁判
   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肆佰壹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兩造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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