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哲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丞所犯如附表所示拾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哲丞因10次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0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68、16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此分別有上開字號判決書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6月之範圍,是本院審酌其上開所犯案件之類型、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賴心瑜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8月24日109年04月22日109年06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839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55號、第5257號、第5350號、109年度偵字第6025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55號、第5257號、第5350號、109年度偵字第60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222號109年度簡字第168號、第169號109年度簡字第168號、第169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6日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222號109年度簡字第168號109年度簡字第168號判決日期110年02月05日110年03月16日110年03月16日備註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4號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7號。②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68、16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同左。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6月12日109年07月10日109年0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55號、第5257號、第5350號、109年度偵字第6025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55號、第5257號、第5350號、109年度偵字第6025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1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68號、第169號109年度簡字第168號、第169號110年度嘉簡字第7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110年0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68號109年度簡字第168號110年度嘉簡字第7號判決日期110年03月16日110年03月16日110年03月04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7號。②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8、16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同左。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7號。②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8月02日109年07月16日109年0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115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403號、第10605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403號、第106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7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6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6號判決日期110年01月13日110年01月27日110年0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7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6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6號判決日期110年03月04日110年03月11日110年03月11日備註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7號。②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8號。②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同左。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403號、第106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6號判決日期110年0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86號判決日期110年03月11日備註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8號。②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