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79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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