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小字第8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基小字第82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8,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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