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甲○○
1號2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3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4年1月7日民眾日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周讚堂 │周讚堂│83年2月25日│83年2月25日│480,000元│162935││├──┼──────┼─────────┼───────┼───────┼───────┼───────┼──┤│002│周讚堂│周讚堂│83年10月14日│88年10月14日│7,000,000元│025077││├──┼──────┼─────────┼───────┼───────┼───────┼───────┼──┤│003│周讚堂│周讚堂│83年10月14日│88年10月14日│4,000,000元│02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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