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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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389號
原告 吳來益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被告 蕭鴻凱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賢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司調字第173號(包含其後改分之案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係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被告為同段769地號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經其之同意,越界建築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迄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所占用之系爭土地。被告否認其所有之地上物有越界之情事,顯見本院為判斷被告是否越界占用原告之土地,應以兩造間上開土地間之界址為何為據。茲被告已另訴提起本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司調字第173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此有被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影本,並將本院調卷確認無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