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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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389號

原告 吳來益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被告 蕭鴻凱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賢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司調字第173號(包含其後改分之案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係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被告為同段769地號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經其之同意,越界建築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迄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所占用之系爭土地。被告否認其所有之地上物有越界之情事,顯見本院為判斷被告是否越界占用原告之土地,應以兩造間上開土地間之界址為何為據。茲被告已另訴提起本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司調字第173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此有被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影本,並將本院調卷確認無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洪季杏

歷審裁判

  • 柳營簡易庭 111 年度 營簡 字第 389 號裁定(111.09.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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