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訴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訴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易字第41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被告 王校燦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查明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