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葉佳駿 訴訟代理人 葉春風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被告 郭志宗
松仕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建隆 被告大銪鐵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郭志宗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上易字第
76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查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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