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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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736號聲請人 陳成泉 被繼承人 陳玉湧 (亡)
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街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故法院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在「桃園市桃楊梅區」,然本件被繼承人最後戶籍地則設於「宜蘭縣羅東鎮」,亦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足憑,經查繼承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需從形式審查相關文件資料是否符合法律之規定,故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在「桃園市楊梅區」之情並未提出相關證明,反觀戶籍之設定具有公示性,常情於設定戶籍址時,往往有居住在戶籍址之意思,故形式上可推認被繼承人將戶籍設在「宜蘭縣羅東鎮」,即有居住在該地區之意思,是本件被繼承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係在「宜蘭縣羅東鎮」,綜上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