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742號
原告城中新境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敏娟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0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㈡請提出原告完整住戶規約、所訂管理費計收方式之規約條項或會議紀錄資料影本,及提出對於被告房屋計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歷年管理費收繳、欠繳紀錄。
㈢催告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