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90號
原告 林志雄
訴訟代理人 官厚賢 律師
被告蕭森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調閱伸益工業社之異動資料及依被告聲請再次通知證人 黃忠銓 、 謝碧華 之必要,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