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90號

原告 林志雄

訴訟代理人 官厚賢 律師

被告蕭森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調閱伸益工業社之異動資料及依被告聲請再次通知證人 黃忠銓謝碧華 之必要,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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