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韓瑜 (原名 陳涵瑜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