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麒福 相對人 吳金貴 債務人 王介秀王寀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6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7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101年7月18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書,向聲請
人借款8,850,000元,借款期間至121年7月25日止,並約定自實際借用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約定債務人對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自108年8月起即有拖欠繳款,且於109年僅再繳納原應於108年11月、12月應繳納之本息後即未再依約繳款。而聲請人已數次寄發催繳函及存證信函予債務人仍催繳未果,經核算債務人就前述借款,現尚積欠本金5,933,43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5年9月2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催繳函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16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993-1│52.86│全部│├──┼───┼────┼────┼───┼────┼────┤│002│臺南市○○區○○○段│993-5│146.37│5分之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6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出││積│││積│││││││材料及│││││物│││建築││││││號││││││││一││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1│臺南市東區裕│臺南市東│4層樓房│42│42│41│31│23│18│平│鋼筋│23│平│全部│││86│孝路69○號○區○○段│鋼筋混凝│.7│.4│.7│.5│.1│1.│方│混凝│.8│方││││││993-1地│土造│9│1│2│1│6│59│公│土造│3│公││││││號││││││││尺│││尺││├──┴─┴──────┴────┴────┴─┴─┴─┴─┴─┴─┴─┴──┴─┴─┴───┤│共有部分:裕東段5188建號,權利範圍: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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