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羅德有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被告 張天羽
許時隸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天羽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又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分割移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中之部分土地予原告。又原告請求移轉之面積,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協議書第1條約定為:「將原屬於甲方(原告)持份之土地,按甲方原所持有面積,分配至如附圖所示位置」,故原告依協議書所可請求之面積應與其土地合併前原面積相同(原告原有土地總面積10660.3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23235/295200,據此計算原告之原應有部分面積為839.07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據此計算,本件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01,11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00元×839.07平方公尺=2,601,117元)。綜上,本件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51,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