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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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01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非訟代理人 郭泰寧 債務人 陳韋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8019號編號尚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00147,026元自111年3月13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845%自111年4月1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0.2095%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095%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22%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12日止0.222%自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0.44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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