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
原告漢威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坤澤 訴訟代理人 程明立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依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借款,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訴訟標的為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業據原告自陳甚明(見本院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筆錄),則本件因訴之變更而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屬於適用簡易程序之範圍,爰前開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之一、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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