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八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數罪併罰,以行為人在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為要件,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行,係在編號一部分犯行確定之後所犯,有卷附各該判決書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上揭說明,即有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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