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七號
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八千六百四十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刊登廣告費三百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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