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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