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1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正鋒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陳箐袖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路○○○號之1)為正鋒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正鋒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所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正鋒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鋒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其董事長 王勝發 於95年9月13日死亡,其餘董事 謝美女陳玉柚 均經本院判決確認對正鋒公司之股東權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且公司章程無關於清算人之特別規定,股東會復未決議選任清算人,致伊無法對正鋒公司欠繳之90及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求償,爰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正鋒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正鋒公司於97年11月26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9737389500號函廢止登記,且尚未選任清算人一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行清算程序。惟觀諸聲請人所提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27-32頁),不僅正鋒公司章程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復查無正鋒公司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決議,足明正鋒公司原應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法定清算人。然正鋒公司之董事長王勝發已於95年9月13日死亡,王勝發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其餘董事謝美女及陳玉柚復經判決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已完成解任登記等情,復據聲請人所提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死亡資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 三親 等)資料查詢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繼承系統表、及拋棄繼承權書及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80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6-15、16-19、22-25頁),稽此自足認已無董事得以擔任正鋒公司清算人。為處理正鋒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本院參酌陳箐袖原即為正鋒公司之股東,對公司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且陳箐袖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陳箐袖擔任正鋒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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