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丁○
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應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