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前經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前經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