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9號聲明人 林志忠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83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林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19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以刑事抗告狀提出),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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