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26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既經本院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即不得再抗告,竟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梁宏哲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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