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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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曾雅娸
林慧婷 上列原告提出起訴狀對被告 林永盛廖鴻成陳德賢 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郭純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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