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6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蘇美鳳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1月21日102年度聲字第20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美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蘇美鳳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所為之102年度聲字第2069號裁定,雖於10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然於該書狀稱「另補狀提由書狀」,並未具體敘述抗告理由,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自有未合,然此屬可補正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