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2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 馬小字 第219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楊○誠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219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
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宏榮
  書記官 莊心羽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心羽
法官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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