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士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於民國104年1月29日10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周士棠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之1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前案已判決確定,本案與前案有集合犯關係,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前曾違反商標法罪,經該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9344、93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於104年6月30日以104年度中智簡字第63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5日,並於同年8月3日確定,本案所為因與上開判決所處罰之犯罪行為,係為集合犯關係,屬同一行為,核為同一案件,逕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規定,以104年度偵字第187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簡易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商品鑑定證明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明細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附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行動電源裝置│57件│├──┼──────────────┼───┤│2│仿冒HelloKitty充電器│34件│├──┼──────────────┼───┤│3│仿冒HelloKitty傳輸線│16件│├──┼──────────────┼───┤│4│仿冒HelloKitty網路集線器│82件│├──┼──────────────┼───┤│5│仿冒HelloKitty手錶│2件│├──┼──────────────┼───┤│6│仿冒MYMELODY行動電源裝置│5件│├──┼──────────────┼───┤│7│仿冒MYMELODY充電器│18件│├──┼──────────────┼───┤│8│仿冒MYMELODY傳輸線│8件│├──┼──────────────┼───┤│9│仿冒MYMELODY網路集線器│41件│├──┼──────────────┼───┤│10│仿冒CHANEL行動電話保護套│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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