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597號債權人 許素蘭 上列債權人許素蘭聲請對債務人 鄭心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前經本院103年度訴字315號判決確定,聲請人已可憑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茲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為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