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投簡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EFRYHIDAYAT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384號),嗣經該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本院(該院105年度易字第362號,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6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JEFRYHIDAYAT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JEFRYHIDAYAT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求入境臺灣工作,以坐船方式偷渡入境,有害
我國政府對入出國之管理及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生危害非輕,惟並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且犯後皆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月核屬妥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係印尼國籍之外國人,以上開方式未經許可入境,並受
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