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617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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