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協議書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離婚協議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應備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其起訴書狀顯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當庭諭知原告五日內補正起訴程式,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有同日筆錄附卷可稽。
三、茲原告已逾期迄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