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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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鄭鴻威 律師即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9,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