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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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王秀居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文 前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高培馨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470 號裁定(111.06.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新司調 字第 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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