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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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孟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孟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孟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
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7870號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5月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78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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