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黃喜美 被告 朱王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擔保物(含土地及建物)為被告朱王秋霞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而擔保物中土地部分之價額為2,808,6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足見擔保物之價額(尚需加計建物價額)已高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訴訟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號30,200元26全部785,200元2臺南市○區○○段000號30,200元34全部1,026,800元3臺南市○區○○段000號30,200元33全部996,600元合計2,80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