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19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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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訴字第1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3年度訴字第199號抗告人 廖孝悌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9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妙黛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