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欣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欣潓│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2220元││3月26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吳欣潓│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768元││3月26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
(一)債務人吳欣潓於民國95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5日止累計333,553元正未給付,(其中122,220元為本金,211,333元為利息(2006/8/4~2015/03/2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欣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5日止累計15,982元正未給付,其中4,768元為消費款;8,573元為循環利息(2006/3/31~2015/03/25);2,6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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