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廣倫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淑慧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呂嘉坤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劉祥棋
簡汝珊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環署訴字第10300078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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