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10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叁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於民國94年12月12日邀同債務人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整,約定自民國94年12月12日起至104年12月12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聲請人農業專案貸款年利率2%機動調整。債務人等詎未按期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立有借據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清償,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710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蔡│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422596│ 仲欽蔡朝 │2月12日起││五│││元│木││││├──┼───┼─────┼──────┼──────┼───────┤│2│新臺幣│甲○○,蔡│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69069│仲欽,蔡朝│2月12日起││五│││1元│木││││└──┴───┴─────┴──────┴──────┴───────┘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蔡│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2596│仲欽,蔡朝│3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木│││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蔡│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069│仲欽,蔡朝│3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木│││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